Showing 6 posts from 2014年1月.
SEC拟议的众筹法规:平台的投资者帐户
在随附拟议的众筹法规的新闻稿中,SEC解释了其观点,即国会预计众筹将仅通过电子媒体进行。 SEC提议的规则旨在促进电子媒体的专有使用。
根据拟议的规则,在中介机构接受投资承诺之前,中介机构必须要求投资者:
- 在中介机构开户;和
- 同意以电子方式传送材料。
SEC提出的众筹法规:减少欺诈的必要中介措施
SEC拟议的众筹法规包括中介人需要采取的一些具体步骤,以减少发行人(筹集资金的公司)不使用中介人平台进行欺诈的风险。中介被视为对众筹市场的一种制衡。中介的职责如下: 读 More ›
SEC提议的众筹法规:为门户网站财务活动提供资金
提醒:SEC公众意见征询期将于2014年2月3日结束。
筹资门户网站及其人员,董事,合伙人或与该筹资门户网站具有类似地位的人员均不得:
- 在通过融资门户网站出售证券的发行人(公司筹集资金)中具有任何类型的财务利益’s platform; or
- 在发行人中获得金融利益,作为与发行或出售证券有关的向发行人提供的服务或为发行人的利益提供的补偿。
SEC提议的众筹规则:允许和禁止的资助门户活动
资金门户网站的作用是促进涉及从发行人(公司筹集资金)向投资者的出售的众筹交易。资金门户网站没有法律权力来促进二级市场活动,即,在卖方是先前从发行人或另一位投资者那里购买证券的投资者的交易中,将买卖双方聚集在一起。为了合法地促进二级市场交易,中介机构必须注册为交易所或替代交易系统。资金门户网站注册不授予此权限。 读 More ›
SEC众筹提案法规:中介机构注册要求
我们将继续关注由SEC在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拟议众筹法规,着重关注拟议法规中与众筹交易中介有关的部分。
“中介人”是众筹交易的促进者,通过发行人,发行人提供出售证券,而投资者签署协议以购买证券。注册经纪人可以担任众筹中介。充当中介人的活动已经在注册经纪人的许可活动范围内。 读 More ›
SEC众筹拟议法规:发行人广告,发起人补偿& Topics Omitted
发行人广告。由于《 JOBS法》中的限制性语言,SEC拟议的众筹法规对发行人的发行产品广告能力施加了重大限制。 (“发行人”是筹集资金的公司。)除在中介平台上发布的广告以外,任何广告,无论是在电子邮件爆炸中提供,还是在发行人的网站或第三方网站上发布,并在社交媒体网站上发布,以印刷媒体发布,或通过电视或广播播放, 必须将潜在投资者引导至中介平台 并且不能包含以下信息以外的任何内容:
- 声明发行人正在根据《证券法》第4(a)(6)节进行发行,中介人的名称以及指向中介人平台的链接。
- 发行条款;即,发行的证券数量,证券的性质,发行证券的价格以及发行期的结束日期。
- 发行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网站URL。
- 发行人业务的简要说明。
- 发行人代表的电子邮件地址。
但是,发行人可以通过中介人在中介人平台上提供的沟通渠道,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就发售的条款进行沟通,只要发行人将自己确定为发行人即可。拟议的众筹规定除提及发行条款外,不限制发行人的通讯。 读 More ›